【事项名称】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 1份 | |
2 |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 1份 |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依纳税人需求,提供资料完整、准确,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无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第一条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第二条 第二款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5)。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