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科技“卡脖子”等问题,国家要求“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但与此同时商业银行面临着科创企业轻资产、担保难、不得开展股本性和权益性投资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何解决?
四、明确创投类贷款对科创企业上市无影响。证监会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创投类贷款本质仍为信贷产品,出资主体为商业银行,不存在层层嵌套等问题,与“三类股东”有本质区别,建议明确创投类贷款对科创企业上市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