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样滑冰比赛中使用音乐的著作权问题

杨晋
2019-09-05
来源:吹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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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道创投网获悉;花样滑冰运动被誉为冰上芭蕾,既是体育运动,又是艺术表达方式,可谓力与美的结合。在这项运动中,运动员穿着冰鞋随着音乐在冰上起舞,展现平衡跨跳、旋转、跳跃、滑行步法和连贯动作等技术动作,裁判组则根据运动员技术动作的准确性、难度和艺术表现等进行评估打分、排出名次。由此可见,音乐对这个项目极端重要,而这个项目的音乐使用规则也在不断变化。


花样滑冰运动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 1908年被正式列入冬奥会比赛项目。很长一段时间,花样滑冰的选曲范围仅限于乐器演奏,人声是不能出现的,具体表现为比赛中使用的音乐不能出现歌词。

自1997-1998赛季开始,国际滑冰联盟(ISU)决议允许冰上舞蹈(花样滑冰的一个小项)的选曲出现歌词。

2012年,国际滑冰联盟进一步放宽了规则,允许运动员在国际滑冰联盟旗下的所有比赛都能使用有歌词的音乐参赛。

2018年的平昌冬奥会,则是第一届运动员可以使用人声演唱伴奏的音乐进行花样滑冰比赛的奥运会。

花样滑冰在音乐使用上的变化,拓宽了运动员选取的范围,提升了这项运动艺术表现力,更使参赛使用的音乐由古典走向流行。从Beyoncé、Coldplay、Bruno Mars到James Brown、The Beatles、The Rolling Stones,这些著名音乐人的作品都进入了花样滑冰比赛中来。音乐选取的改变使花样滑冰吸引到了更多年轻观众的关注。

但是一个问题出现了。在花样滑冰中对音乐作品的使用,会不会产生著作权的问题。有歌词的音乐被允许在花样滑冰比赛中使用以前,这不是一个特别需要操心的事,因为那时在比赛中常见使用的《天鹅湖》等古典曲目多已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但现在不一样了,运动员选取的音乐作品几乎都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


未经授权在花样滑冰比赛中使用保护期限内的音乐作品,最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著作权的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第11条规定了表演权,其第1款的内容是:“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和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

(1)授权公开表演其作品,包括以任何手段和方式公开表演;

(2)授权以任何手段向公众传播对其作品的表演。”其中第一款规定包括表演者对作品公开进行的现场表演和通过录音机等设备进行的机械表演两种情况,而现场表演和花样滑冰比赛的情形一致。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9款也对表演权有明确规定,即著作权人享有“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那么花滑比赛使用音乐作品是否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9款的合理使用呢?该条款描述为“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即“双免费”的表演方式。但是花样滑冰比赛主办方一般是无法做到不收取观众门票或者不采取赞助等其他牟利方式来运作比赛的,因此合理使用有关条款在这里是难以适用的。

未经授权在花样滑冰比赛中使用保护期限内的音乐作品,也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广播权。相当多的花滑比赛,是要进行电视直播或者转播的,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在比赛中使用音乐作品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就会涉嫌构成对著作权人广播权的侵犯。

未经授权在花样滑冰比赛中使用保护期限内的音乐作品,还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改编权或汇编权。花滑比赛中使用音乐作品,往往会根据比赛技术动作的需要对音乐作品进行改变,有的还会将一首作品或多首作品的片段进行重新编排。如果这些行为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就会涉嫌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修改权、改编权或者汇编权的侵犯。

由此可见,在花样滑冰运动中使用音乐作品,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需要在使用前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签订作品许可使用合同。合同双方要在合同中对作品使用的对价、范围、目的以及具体的权利义务等做出明确的约定,从而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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